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怡儒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怡儒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聲
請人雖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江怡儒所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惟因系爭不動產上有相對人 陳秋英陳阿緞 設定之
抵押權,致無執行實益而視為撤回結案。因相對人江怡儒對
聲請人負有債務尚未清償,上開抵押權餘額若干對聲請人之
權益影響甚鉅,為此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陳秋英、陳阿
緞就相對人江怡儒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應予塗銷
等語。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暨
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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