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9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游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7日無照駕駛由原告承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
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段與南北七路口前
時,不慎與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訴外人 蔡碩宸 發生擦撞,致
蔡碩宸因而受傷,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
賠付訴外人蔡碩宸新臺幣(下同)18,440元,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訴外人蔡碩宸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8,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理賠計算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收
據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甲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保險代位之規定及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
,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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