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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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簡雅娟
被   告  廖筱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4月10日向被告承租台中市
○○區○○路○○○巷○○號8樓之5房屋全部,租期自99年4月10
起自100年4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另支
付被告房屋押租金2萬元及有線電視押金1500元。上開租約
於100年4月9日屆滿,原告已於100年3月底搬遷返還上開房
屋,並結清水、電、瓦斯等費用,被告依約自應將押租金返
還原告。未料,被告僅返還1萬元房屋押租金及有線電視押
金予原告,而拒絕返還其餘1萬元之房屋押租金。為此,爰
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匯款資料、返還房屋證明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另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押租金及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
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而本件訴訟
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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