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原   告 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邵顯
送達代收人  朱逸群 律師住台中市○區○○街○○號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55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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