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9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程秀萍
被   告  陳淑靜
       陳中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淑靜前就讀明德女中時,於民國96年2月
27日,邀同被告陳中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額度新臺
幣(下同)30萬元之就學貸款借據,並動用1筆金額14,496
元,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平均攤還
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詎被告陳淑靜於99年8月1日起未依約償還借款,
按約定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
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單各一件為證。被
告復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
│1│14,496元│2.61%│自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上開利率計算。│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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