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送達代收人  江俊賢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240元,應繳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