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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