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6號聲請人 張曼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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