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45號聲請人 蔡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4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基金│20-D0-00-0000000-0│1│15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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