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王暉政 │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102年12月30日│8,000元│BI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