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附表:受刑人黃文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0日│102年9月至同年│102年10月23日至││││12月9日間某日│102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681號等│偵字第27681號等│偵字第27681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03年度重訴字第│103年度重訴字第││事實審││553號、103年度侵│553號、103年度侵│553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1號│訴字第121號│訴字第121號││├────┼────────┼────────┼────────┤││判決│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03年度重訴字第│103年度重訴字第││判決││553號、103年度侵│553號、103年度侵│553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1號│訴字第121號│訴字第121號││├────┼────────┼────────┼────────┤││判決│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即確定判決附表│1.即確定判決附表│1.即確定判決附表│││7編號1部分。│7編號6部分。│7編號7部分。│││2.臺中地檢104年│2.臺中地檢104年│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13號│度執字第1013號│度執字第1013號│││號(執行中)。│號(執行中)。│號(執行中)。│└────────┴────────┴────────┴────────┘┌────────┬────────┬────────┬────────┐│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681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事實審││553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103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判決││553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103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即確定判決附表│││││7編號8部分。│││││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13號│││││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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