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 廖文江 代理人 廖欣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6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