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承審法官,經聲請人聲請迴避且對之提起訴訟,惟渠等仍未自行迴避,並參與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469條第1項第2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以聲請人不符聲請法官迴避要件為由,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駁回其聲請而終結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2年12月26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