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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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債務人甲○○
弄13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一、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債務人自民國95年至97年7月所有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影本。
三、應受扶養人: 鄧玉惠 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應受扶養人: 吳盛生 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務人配偶 沈祖蔚 民國95年、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債務人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釋明債務人配偶沈祖蔚現在工作每月所得,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八、釋明應受扶養人鄧玉惠、吳盛生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九、應受扶養人:鄧玉惠、吳盛生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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