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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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吳紹琨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 林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法律及其原因事實,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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