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劉素珠 訴訟代理人徐剛被告伯爵夫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所召集之伯爵夫人社區第二十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議案一辦法1、3、4及議案二之決議均無效,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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