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72號
原 告 張勝凱
被 告 林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倉平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