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及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及叁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 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及3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及3所示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