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
抗告人 姜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5月1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7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姜政宏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16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
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江翠萍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