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

抗告人 姜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5月1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7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姜政宏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616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

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江翠萍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陳德民

法 官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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