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育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修 即 森乃屋 燒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但育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育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修 即 森乃屋 燒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