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嘉一香肉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訓 右原告與被告豪漢鑫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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