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69號
原   告  張詠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立惠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
二、 陳明 民國110年6月22日提出和解書之真意為何?(若係欲
  撤回本件訴訟,應提出載明欲撤回本件訴訟之民事撤回狀,
  並毋庸繳納前揭裁判費;若係有其他目的,則應提出相關證
  據資料並具狀 陳明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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