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304號
聲請人 葉政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金木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2,5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304號
聲請人 葉政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金木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2,5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