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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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96年1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應自96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