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