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即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德公司)之清算人,前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9日呈報就任為清算人,惟聲請人因公司另有執行案件尚未終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本件聲請人於95年1月19日就任義德公司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9號、第143號民事裁定准以展延清算期間至96年1月18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29號、第143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尚有執行案件尚未終結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96年7月18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