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43號聲請人 顏大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 康添金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繼承人康添金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3、被繼承人康添金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5、又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6、遺失股票之明細表【載明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價額(金額)等(通常遺產稅免證明書或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會有股票明細表之記載)】。
7、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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