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告 李竹 間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15,346元,其中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285元(409,350+40,935=450,28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又該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53元(4,960-《4,960÷3×2》=1,6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關於年終獎金及旅遊補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65,061元(345,061+20,000=365,06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623元(1,653+3,970=5,6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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