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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