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交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調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拾
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騎乘之機車為「輕型機車
」,肇事被害人甲○○○所受傷害為「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
折(開放性骨折)」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