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鄉○○路○段○○號,有原告
提出之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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