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97年4月28日當
庭為訴之變更,改依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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