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小鎮新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
別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台中小鎮新世界」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權人(建物門牌: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
5樓),依規約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若未按時繳納應繳金
額,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
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年息10%計算。詎被告自民國97年6
月份起至98年11月份止之管理費(每3個月為1期,每期2,40
0元),尚有新台幣(下同)14,400元,竟未繳納,經原告
多次催告均未獲支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給
付前開積欠之管理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400
元,及自9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台中小鎮新世界」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未繳納自97年6月份起至98年11月
份止之管理費(每3個月為1期,每期2,400元),合計14,
4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住戶
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存證
信函、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97年6月份起至98年11月份止之管理費共14,400元,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依住戶規約第10條第1項規定「‧
‧‧㈡管理費:‧‧‧⒊管理費一次繳交三個月(季),
於每季之第一個月繳納。」,故被告至遲應於每季之第1
個月末日繳納管理費,被告未依約繳納,應依住戶規約第
10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
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各期欠繳之管理費,
分別按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
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上開請求之
遲延利息,尚嫌無稽,應予駁回。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積欠管理費之時期│積欠管理費之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1│97年6月份│800元│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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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年7、8、9月份│2,400元│97年8月1日│
├──┼─────────┼─────────────┼───────┤
│3│97年10、11、12月份│2,400元│98年11月1日│
├──┼─────────┼─────────────┼───────┤
│4│98年1、2、3月份│2,400元│98年2月1日│
├──┼─────────┼─────────────┼───────┤
│5│98年4、5、6月份│2,400元│98年5月1日│
├──┼─────────┼─────────────┼───────┤
│6│98年7、8、9月份│2,400元│98年8月1日│
├──┼─────────┼─────────────┼───────┤
│7│98年10、11月份│1,600元│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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