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調字第17號
原 告 劉光雄 即劉光雄醫院
原 告 李純一 即李純一醫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騰慶新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
萬元(250×4×30×12×10=360萬元,原告二位計720萬元,民
事訴訟法第77-10條),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每人均為新臺幣
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
○路○段○○○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