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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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告甲○○原告名宏重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游良智住原告璟順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傅瓊瑤 住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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