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聰正
周俊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324號、2218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772號、106年度偵字第6090號),因被告簡聰正、周俊和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芊影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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