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聰正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聰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聰正因竊盜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3月、1年7月確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108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717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