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壢簡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五行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106年度壢簡字第120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雖記載「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等語,然依卷附資料並無何移送併辦意旨書,是此記載顯為筆誤,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載。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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