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緝字第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8日13時5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6年4月7日23時40分,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後,經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發現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黃榮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榮祥業於106年12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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