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 律師被告 黃培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05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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