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丁○○
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二度諭令原告補正求償之依據(訴訟標的)等,原告未能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前補正完畢,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