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二人之選任辯護人蔡志忠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受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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