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約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約零點二公克),而被告前曾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又因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該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該判決效力所及,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因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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