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二四號
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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