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龍邦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昭賢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