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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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合計淨重柒點貳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餘重零點伍叁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2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8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7年11月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21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10號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疑似海洛因毒品之物品14包(96年度青保管字第0557號,法務部調查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合計淨重7.27公克),經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9月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53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96年度紅保管字第0737號,淨重0.5380公克,取樣0.0004公克,餘重0.5376公克)亦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61223號毒品鑑定書1只附卷可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第
2項之規定,均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前揭扣案毒品,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附件:97年度聲沒字第365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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