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之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3月18日起至124年3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58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0年3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7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1,4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1件、催告函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1件、單一利率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946-8│建│271.00│10000分之168│├──┼───┼────┼────┼────┼─┼────┼──────┤│002│臺南市○○區○○○○段│3946-11│建│305.00│10000分之168│├──┼───┼────┼────┼────┼─┼────┼──────┤│003│臺南市○○區○○○○段│3946-12│建│4.00│10000分之168│└──┴───┴────┴────┴────┴─┴────┴──────┘┌────────────────────────────────────────┐│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區竹篙│6層樓房│38│38│平│鋼筋│3.│平│全部│││66│明十四街60巷│厝段3946-8、39│鋼筋混凝│.9│.9│方│混凝│12│方││││0│12號3樓之8│46-11、3946-12│土造│7│7│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37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8。│└────────────────────────────────────────┘┌───────────────────────────────────┐│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主要建築│地│合│面│權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3│臺南市東區崇│臺南市東區竹篙│6鋼筋混│15│15│平│20分之1│││70│明十四街60巷│厝段3946-8、39│凝土造│6.│6.│方││││3│12號地下層│46-11、3946-12││35│35│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