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999號債權人 王台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銘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債權人並非當事人,另核債權人提出之存摺、證明書等資料,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