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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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39號原告 丁清進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盛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佰伍拾肆元(計算式:14,563元×1/3=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隆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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