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丙○○被告長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諸同法第272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對本院98年度促字第8423號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游子毅